全国专业技能才库考评专家委员道德守则

2013-10-18 10:46: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专业技能人才库、全国专业技能人才考评专家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员)是全国专业技能人才库、全国专业技能人才考评专家委员会设立的专业等级考评、咨询岗位,旨在保持、维护专业等级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社会权威性。同时,专家委员具有荣誉性。专家委员要自觉珍惜和维护这一岗位和荣誉。为了加强专家委员队伍的专业道德建设,保持专家委员及全国专业技能人才库在专业等级评定与证书颁发领域的社会形象,根据《全国专业技能人才考评专家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技能人才库专家、委员选聘办法》, 特制订本守则。

第二条 专家委员在专业道德方面应该成为专业领域的楷模,自觉抵制违反专业道德的风气和行为。

第三条 专家委员不得做出有损于专家委员荣誉及全国专业技能人才库管理中心形象的行为。

第二章  发扬专业学术民主

第四条 专家委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和发扬专业学术民主,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平易近人。

第五条 专家委员对各种专业学术观点,特别是与本人不同的观点,要采取欢迎态度,开展平等讨论,不草率地否定他人的意见,不压制不同专业学术观点。

第六条 专家委员要继续学习,努力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在本人熟悉的专业领域不以权威自居,对不熟悉的专业领域不轻率表态,以防误导。

第七条 当他人对专家委员或与专家委员有关的科技专业工作及成果提出评论、质疑和批评时,专家委员要认真研究对方意见,必要时做出实事求是的回应或说明。专家委员过去的学术专业观点如果被证明有误或工作中被证明有缺失,要勇于承认,认真纠正。

第三章  反对专业学术不端

第八条 专家委员要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和专业知识产权。凡是与他人合作或在他人已有成果基础上开展的工作,必须如实说明;凡是引用他人著作、论述、观点的,必须指明出处;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内容,应事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文中予以注明。

第九条 专家委员发表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论文、报告、著作、报奖等)时,要根据本人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区别情况确定署名和排名。对自己署名的成果须负相应责任;对本人未参与的工作或研究成果,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暗示或应他人要求署名。专家委员应要求自己的学生和助手,不得擅自代专家委员署名。

第十条 专家委员要坚决抵制学术专业上的剽窃、欺诈、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对助手、学生中有违反科学道德行为的,要帮助教育,予以纠正。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承担教育和管理失职的责任。

第四章  规范学术兼职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是专业等级评定、考评岗位,不是职称或职务。专家委员只能以原单位所授予职称或职务名义接受兼职或社会表达身份。我中心不接受所谓“双聘专家委员”等类似称谓。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参加本专业领域范围内的鉴定、答辩、评审、评奖等活动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并承担相应责任。在上述活动中,如涉及到自己亲属(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应说明情况,自行回避。 专家委员应谢绝参加与本人专业无关或不熟悉专业的鉴定、答辩、评审、评奖等活动。

第五章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要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对待批评和投诉。对于批评意见,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借鉴,必要时作出实事求是的答复。对于极个别恶意攻击,专家委员要及时向组织反映,取得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不得以“专家委员”称号从事商业性的广告宣传活动。发现有假借本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活动的,要及时揭露,坚决抵制,并通过媒体予以澄清。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在接受采访介绍本人成就时,要实事求是,并客观地反映他人或集体的作用。对于在报刊上发表的采访文章,本人要认真审阅,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应积极弘扬科学、专业精神,普及专业知识,对助手、学生和亲友中有迷信、邪教和伪科学活动者,要进行批评和教育,做好转化工作。

第六章  严格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 维护专家委员荣誉和全国专业技能人才库形象是专家委员应尽的责任。当专家委员的个人行为有违科学专业道德、损害国家利益和我中心利益,甚至触犯国家法律时,将视情节,根据《全国专业技能人才考评专家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包括告诫谈话、内部批评、公开通报、取消专家委员称号。

第十八条 本守则由中国专业技能人才库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