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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能人才
专家库
项目管理条例
2016-02-15 15:30:00
编辑:听白
来源:
为确保全国专业技能人才库培训项目顺利、有序、持续的发展,保证项目培训的质量,全国专业技能人才库根据项目培训和运营模式及项目特点制定本条例。参与项目开发、运作的单位及个人须严格遵守。
项目运营及合作机构包括:全国专业技能人才库(以下简称“专技库”);全国项目管理中心;地方项目管理中心(示范中心;培训中心)。
全国专业技能人才库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一章 机构职责
第一条
“专技库”作为项目的设立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证书颁发、证书查询、网络支持、项目选定、合作模式、学员档案管理及全国项目管理中心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全国项目管理中心作为“专技库”项目的全国独家授权运营机构,负责授权项目在全国的开展及运作,工作包括:项目培训和课程体系建立、教材编写、测试系统开发及授权设立地方管理中心。
第三条
地方管理中心在“专技库”设立全国项目管理中心前由“专技库”负责设立,全国项目管理中心设立后,地方管理中心由全国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全国项目管理中心对“专技库”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管理中心对全国管理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全国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发展和管理地方项目管理中心,在“专技库”授权项目的范围内将项目分配到地方管理中心。
第六条
“专技库”不直接指导、监督、管理地方项目管理中心工作,但地方项目管理中心与全国项目管理中心的合作协议及相关约定须在“专技库”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
“专技库”在必要时协调全国项目管理中心和地方管理中心的工作。
第二章 指导、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全国项目管理中心须接受“专技库”对项目运营、开发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须严格按照“专技库”的管理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书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专技库”负责全国项目管理中心和地方项目管理中心的挂牌、考核工作。
第十条
全国项目管理中心设立地方管理中心,必须遵守“专技库”关于项目管理费用及相关授权的规定,不得超越“专技库”规定及授权协议书的约定。
第十一条
“专技库”有权审查地方管理中心的备案材料和资质,条件不符,将责成全国项目管理中心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全国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证书申请人员资料的全面审核、归类、整理、初步录入工作,并将整理好的申请资料(含电子版)报送“专技库”。
第十三条
“专技库”对全部报送和录入资料进行最终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将被退还全国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全国项目管理中心及地方管理中心均须成立专门项目组,将1-2名项目负责人资料报送“专技库”,便于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专技库”统一制定全国统一考试、测评时间,且组织实施,必要时各项目管理中心可协助完成。
第十六条
“专技库”根据全国项目管理中心报送的资料,以考试、测评成绩为标准审核颁发专业技能人才证书。全国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证书的派送,做到具体落实,按时颁发。
第十七条
出现遗漏、信息登记出错等情况,由全国项目管理中心交由“专技库”处理,补录、更正。
第十八条
地方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地方工作报告和总结,全国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全国工作的报告和总结,并负责地方工作报告的整理,报“专技库”审批和备案。
第十九条
工作报告将作为各中心年度考核的重要标准之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将被摘牌。
第三章 培训模式
第二十条
全国专业技能人才证书培训课程采用授权全国项目管理中心整体负责项目市场拓展和管理,各地设立地方项目管理中心的模式运营。
第二十一条
全国专业技能人才证书培训课程以地方项目管理中心集中授课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采用灵活多样的培训模式。
第二十二条
地方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招生、组织培训工作,并接受全国项目管理中心指导、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培训网站宣传统一形象,“专技库”网站为全国项目管理中心设计、制作二级域名和空间,全国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地方项目管理中心的宣传。
第四章 培训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专技库”负责制定全国培训指导价,由全国项目管理中心根据指导价结合地方项目管理中心实际情况协商在指导价幅度范围内制定,须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的,由组织培训的单位报物价部门审批,报“专技库”备案。
第二十五条
除“专技库”规定的收费内容,各地管理中心不得另向培训学员收取除培训费外其他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费用由全国项目管理中心统一收取,按照合作协议书与“专技库”结算。
第五章 培训招生
第二十七条
地方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授权项目在授权区域的宣传、推广及招生工作,全国项目管理中心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管理中心可按照“专技库”的工作原则,自行撰写和印刷宣传材料,发布前须将招生简章、宣传文案和计划等交全国项目管理中心审查,并报送“专技库”审批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地方项目管理中心项目组成人员均须经过项目培训,开展有效、准确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必要时“专技库”开展培训会议,由全国项目管理中心组织。
第三十条
地方项目管理中心应自觉维护“专技库”及项目的声誉,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其形象的活动,并不得从事未经全国项目管理中心授权的任何活动。
第六章 培训师资
第三十一条
地方项目管理中心应保证承担项目课程培训的师资具有相应的职称,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过硬的专业知识。培训师资资料应当由全国项目管理中心报送“专技库”备案,必要时需接受师资培训后方可任教。
“专技库”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实施全国项目师资培训和考核,帮助培训中心提高师资授课水平,培训会由全国项目管理中心组织。
第三十二条
地方项目管理中心应根据全国项目管理中心的要求使用授课教材进行备课和授课。
第三十三条
地方项目管理中心应服从全国项目管理中心的安排,不定期地对培训师资进行考核。
第七章 培训组织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于每期培训前15个工作日将本期培训班招生人数,培训师资及培训课程表上报全国项目管理中心,便于统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方项目管理中心应保证项目培训必要的电化教学设备,保证培训的正常顺利进行。
第三十六条
地方项目管理中心应按照“专技库”的培训要求组织培训,保证培训课时数,采用讲授、讨论、练习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电化教学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切实有效地实施培训。
第三十七条
每期培训班人数须在20人以上(含20人)方可开课。根据实际情况,地方项目管理中心可自主决定采用集中课时培训或分散课时培训方式。
第八章 课时安排
第三十八条
项目培训标准学习时间应不少于80-120课时。
第三十九条
通过国民教育大、中专院校专业课及相关专业课程学习的,可予免除相应的培训内容。
第九章 教学评估
第四十条
全国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对地方项目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课程培训进行抽查,将情况报“专技库”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每期培训结束时,地方项目管理中心应组织学员填写“专技库”统一编制的《培训反馈表》。
第四十二条
抽查结果和《培训反馈表》将作为地方项目管理中心评估和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全国项目管理中心与地方项目管理中心签订的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专技库”与全国项目管理中心签订的协议期限。
第四十四条
若出现全国项目管理中心缺位时,由“专技库”直接负责全国项目管理中心工作,地方项目管理中心继续在原合作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非独家合作单位,在产生所属区域的项目独家合作单位的情况下,将自动成为所属区域项目独家合作单位的授权单位,接受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关于全国项目管理中心与地方各项目管理中心工作的衔接,由“专技库”协调、管理,全国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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